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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涉KTV侵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症结
2020-09-03 19:15:36 阅读:

   □本报记者 赖名芳

  近3年来,由于涉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呈爆发增长态势,不仅给司法部门带来了巨大的诉讼压力,也不利于卡拉OK行业的健康发展。8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民三庭在杭州举办以“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实务”为主题的第三期浙知沙龙,针对KTV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损害赔偿数额以及诉源治理等内容,来自浙江、江苏、上海三地法院的法官代表,以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律师和KTV经营者代表等20余位嘉宾展开了线上线下的热烈交流。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会上获悉,浙江高院自2019年7月以来定期组织浙知沙龙活动,每期均选择与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邀请各界代表进行研讨,通过对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的探索与研判,促进浙江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浙江省法院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窗口赋能。本期沙龙嘉宾从多个维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如何破解审判难题、加强诉源治理、促进卡拉OK行业健康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涉KTV侵权案呈现批量诉讼间歇性多发等特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中东介绍,近年来浙江省法院审理的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批量诉讼、间歇性多发、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

  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受理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等小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的一审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达到3500件,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量的23%。蒋中东说,浙江高院对此及时进行了调研并下发了《关于统一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通知》,从鼓励集体管理组织的角度要求严格审查此类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正确区分作品类型并降低赔偿数额。该《通知》下发后,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的增长态势得以遏制,2019年下半年该类案件收案量同比下降55%。2020年以来,在整体知产案件数量呈负增长的情况下,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降幅更为明显,但审判实务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诸如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了进一步破解这些难题,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诉源治理,浙江高院举办了这次沙龙,就是希望能够集思广益,寻找症结所在。

  “2017年全国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万余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3万余件,占比高达68.28%;2018年著作权案件达19.5万件,占比高达68.9%;2019年著作权案件达29万余件,占比高达73.4%。而全国法院受理的大量著作权案件涉及复杂定性等法律问题并不多,更多的案件则是通过诉讼解决赔偿数额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分析道。

  如何确定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主体资格

  在沙龙上,就“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与会嘉宾进行了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对于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在音乐电视(MV)仅为录像制品的情况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在MV构成类电作品的情况下,因KTV使用的是制作者享有著作权的MV作品,因此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诉权,需要以MV的制作是否经作者许可作为区分判断的标准,如果经过作者许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不享有诉权;如果未经作者许可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对于损害赔偿,因KTV经营者没有能力去判断曲库中的每一首MV的制作是否都已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且音集协原本就应将收取的许可费中的一部分分配给音著协,如其已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音乐作品权利人很难获得赔偿,而应当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获得相应报酬。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张翀分析说,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主要难点在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词曲作者及继承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不同著作权权能的行使主体问题。这在实践中需要着重审查作品的权利来源、作品类别、点播歌曲的获得路径以及权利人起诉的具体著作权权项。“权利人从放映权角度进行诉讼,是目前涉KTV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权利主张。而涉及曲库的复制行为,近些年在一般案件中则较少主张。法院在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审查认定中,我们的思路是仅在认定音乐电视构成录像制品的案件中,词曲作者及其继承人方可作为适格原告,主张其对音乐作品享有表演权。”张翀说。

  如何确定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数额

  “确定了原告主体资格之后,另一个令法院头痛的问题是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这也是各地法院裁判标准最不统一的地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陈为感慨道。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

  厦门大学教授龙小宁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她说:“我们应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音集协是如何收取版权使用费,法院对于小权利人判赔数额如何确定,司法部门如何帮助音集协提高收费率以及如何对待一些新模式等问题。”她认为,需要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去平衡KTV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歌曲使用者的利益与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作为创作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即找到以音乐作品价格为决策变量的结合点。小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的赔偿数额应保持一致,均应以歌曲的许可使用费为参照,并有相应的点播数据为支撑来计算赔偿数额。集体管理组织应降成本、提高收益,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样才能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捷在沙龙上介绍了审理音集协起诉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实践经验——探索用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改变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以包间数、使用天数、音集协公布的收费标准等为基础合理确定许可使用费。他说,这不仅有助于填平权利人损失,也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科学举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引导当事人回归市场机制,促进著作权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陈为认为,著作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让市场回复到没有侵权时的状态,客观反映权利的市场价值。对于音集协和小权利人作为主体的案件需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即要根据证据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作为原告的案件,如果结合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功能、地位、使用方式等能够证明KTV业主使用了音集协全部歌曲的,在有其他已缴费KTV经营者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许可使用费进行判赔。在小权利人为原告的案件,因为KTV使用者侵权的仅为公证的歌曲,故可以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为标准计算每首歌曲的赔偿数额。

  浙江温州中院民四庭庭长王俊介绍说,温州中院在审理涉KTV著作权案件过程中坚持“总量控制原则”,不再单纯依照歌曲数量确定赔偿数额,而是按照浙江高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审理指南》(浙高法民三(2017)4号)的规定,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规定,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以合理确定一定时间范围内侵害赔偿总额。

  KTV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源治理

  此次沙龙探讨的第三个问题就是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源治理问题。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说,建立集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变得更加有效行使,同时,也让使用者用得起作品,通过海量的聚合效应,让单点单个作品的微小价值成为作品整体的市场价值,从而实现权利在卡拉OK市场进行价值的合理变现,这也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特殊使命。他认为,只要使用者使用了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法院应该优先适用许可使用费标准。在诉源治理方面,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音集协在2019年度收取的版权许可费达2.91亿元,管理成本下降至25%,权利人分配版权使用费收入实现了翻番。据周亚平介绍,目前音集协正在就“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试点工作向权利人、卡拉OK曲库设备商——VOD企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卡拉OK经营者等广泛征求意见,以期使各种信息完全透明化,有效解决集体管理在实践中遇到痛点和难点问题。

  宋健分析道,长期以来,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KTV赔偿数额,但始终面临着判赔数额高与低的矛盾,而近期上海浦东法院以包间数确定赔偿数额是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对于诉源治理问题,宋健建议,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应该吸收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以解决卡拉OK行业版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的根本性问题。“最近《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就使用费收费标准与使用者代表建立协商机制,这是很好的立法导向,因为在使用费确定协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行业协会以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均可参与其中,通过充分协商有利于达成利益平衡,也有助于减少此类案件对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宋健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许惠春认为,本次沙龙聚焦了当下的热点问题,从各个不同角度充分交流了看法,并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卡拉OK领域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是命运共同体,需要找到平衡的结合点。我希望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和使用者能在集体管理组织这个桥梁的作用下共同守望、共同成长。”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