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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办学校将更加公益化,限制跨区域竞争性招生等行为
2021-05-18 14:17:11 阅读:

 上周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这项广受社会关注的新条例,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透露,未来,民办教育首先将更加公益化,也更强调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

未来民办教育什么样?

教育部:更公益化、规范化、法制化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会上明确:“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他指出,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还新增了23个条款。

那么,在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落地后,我国民办教育将发生怎样的变化?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会上表示,未来,民办教育首先将更加公益化,也更强调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刘昌亚指出:“我们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

另一方面,刘昌亚提出,民办教育将更趋于法治化,更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刘昌亚还提到,民办教育将更加特色化,更加强调民办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彰显办学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给。办学也将更规范化,更强调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健全民办学校日常监管机制。

普通高中民办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域内招生

教育部:限制掐尖招生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实施条例》还明确,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对此项规定的意义,王大泉在会上解释,该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大体在设区市的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对此规定,王大泉认为,其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此外,王大泉指出,该规定之下,是考虑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因此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跨区域招生,给予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而要建立良好的区域生态,就需要各地根据条例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

《实施条例》落地后,应注意规范和扶持措施

“民办教育界对条例实施的担心,不在条文规定本身,而在地方政府的实施层面。”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指出,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落地后,地方政府在对待民办教育的态度上不可重规范、轻扶持。

刘林建议,各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和扶持措施,在一定阶段内要实现综合平衡,向市场释放出正确的政策信号。此外,管理不可一刀切。刘林强调,民办教育情况复杂,发展背景差异大,在新、旧《实施条例》转换间,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稳妥过渡。

 

来源:齐鲁晚报